新农民网河南南阳电(特约通讯员:曾庆朝刘天坤 王彬)景区内一市民不经任何部门批准,私自设立水上游乐项目,而且又不建立安全制度和设立紧急救护措施,致使游客被活活淹死。从而,引发了一场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案。2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法院最终判定死者不会水性,擅自救人,承担责任两成,本案被告人——游船设立者杨俊显被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和该景区管理所共同各承担4成责任,共赔死者亲属经济损失近七万元,付出了沉重代价。
救落水游客被淹死
2009年7月29日下午,在我国南水北调源头——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滔河乡蔡家村杜岭组村民杜伟和杜娟、杜茜及外甥女到淅川县城体育场灌河景区乘坐市民杨俊显的游乐船游玩,游玩时杜茜不小心落入水中,杜伟见状赶忙下水救其女儿时溺水身亡。事后查明,灌河景区管理所是由淅川县人民政府举办,产权归淅川县电业局所有,经济来源系财政补助一部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法人,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主要负责淅川县灌河橡胶坝水面及灌河景区东边占地和大坝主体的开发、管理经营、维修安全等工作。杨俊显未经任何部门许可私自开设水上游乐项目,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设立游船,没有建立安全制度和设立紧急救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淅川县人民政府出于同情给付死者家属30000元人民币。
船主获罪又赔5万元
2010年5月23日,一审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俊显未经任何管理部门批准擅开设游乐船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制度,在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没有加以检查确认的情况下,存在过于自信而让游客驾船游玩,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杨俊显的行为给受害人家属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标准计付,结合本案情况,被告人杨俊显应当赔偿被扶养人杜文科、李娥子、杜娟、杜茜的扶养费共计51139元,赔偿因杜伟死亡的丧葬费用7350元,共计58489元。灌河景区管理所负有对灌河景区的经营管理的职责,由于对游乐船经营者管理不力,和被告人杨俊显的过错行为直接结合造成被害人杜伟溺水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其辩解该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当,不予采纳。灌河景区管理所是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灌河景区管理所没有能力承担其民事责任,故淅川县电业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灌河景区管理所提出“淅川县人民政府给付杜伟家属的3万元中有2万元是该所支付的”的辩解,经庭审查证,该所没有证据证实这3万元中有2万元系该所支付,故其辩解理由不当,不予采信,遂作出判处被告人杨俊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8489元,淅川县鹳河景区管理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获改赔6万元
2010年8月10日,一审判决下发后,灌河管理所不服上诉。
2010年10月23日,二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另查明,1、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0年3月8日出具证明,证明此前因财政无此开支项目,经协调由灌河景区管理所支付死者现金3万元,并已转交给了死者家属。2、淅川县人民政府2008年5月26日公告在淅川县电视台于6月2日至6月6日播出,公告内容:(1)、所有在橡胶坝水域内的各类经营游船,必须无条件服从接受景区管理所管理。所有从业船只3日内到景区管理所申报营运船只,并与管理所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对逾期不签订安全责任书的游船业主,景区管理所将按照执法程序,对船主采取行政处罚并取消营运资格,以消除灌河景区内的安全隐患。(2)、严禁经营人员及游客在不佩戴救生设施的情况下乘坐游船。
2011年1月8日,南阳中院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杨俊显未经任何管理部门批准开设游乐船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制度,在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没有加以检查确认的情况下,让游客驾船游玩,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认定杨俊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灌河景区管理所上诉称死者杜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对此已予以评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灌河景区管理所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由于对游乐船经营者管理不力,和被告人杨俊显的过错行为直接结合造成被害人杜伟溺水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查,灌河景区管理所作为景区管理单位,对其景区管理不力的行为与杨俊显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仅应对其管理不力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上诉理由成立,中院支持。灌河景区管理所上诉称死者家属从淅川县政府办公室领取的3万元是该所所给,并提供了淅川县政府办公室的证明,经查,受害人在领条中写明是民政救济,且政府办给付该款项时未告知是灌河景区管理所的款项,受害人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灌河景区管理所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淅川县电业局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法院酌定杨俊显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文科、李娥子、王转梅、杜娟、杜茜所支付的丧葬费人民币7350元,赔偿被扶养人杜文科、李娥子、杜娟、杜茜的生活费人民币42213元,灌河景区管理所赔偿扶养人杜文科、李娥子、杜娟、杜茜的生活费人民币14071元。依法维持刑事判决外,改判原审被告人杨俊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文科、李娥子、王转梅、杜娟、杜茜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563元。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淅川县灌河景区管理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文科、李娥子、杜娟、杜茜经济损失人民币14071元。
再审获赔近七万元
2011年7月20日,受害人杜文科、杜茜等五人不服一、二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部分;依法改判杨俊显和淅川县灌河景区管理所连带赔偿丧葬费12408元、死亡赔偿金89080元和被抚养人生活费56284元,以上三项共计157772元。
申诉理由:1、死亡赔偿金属于一种物质损失或财产性损失,应当支持。 2、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由此,丧葬费的数额应是12408元,而不是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7350元。3、被告景区管理所负有对灌河景区的经营管理的职责,但其却没有履行其职责,而是纵容另一被告人杨俊显的违法行为,二者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2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认真地审理后认为再审符合条件决定立案再审。
再审中,杨俊显一方辩称:原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正确,对丧葬费予以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事故是意外事故,杨俊显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灌河景区管理所应承担连带责任。
淅川县灌河景区管理所辩称:船不是管理所所有,船主是杨俊显,且除了开始两年收管理费,已多年没收管理费;管理所是非盈利机构只是行使行政监管职责,且在加强橡胶坝水域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警示标语、公告,尽了自己的责任,所里不是责任主体;死者杜伟应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
今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认为:淅川县灌河景区管理所是负责灌河橡胶坝水面等区域开发、经营、维修的主体,因其对杨俊显无照经营游乐船管理不严、对安全事项预防不力,具有过错,故其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死者杜伟在本次事故中自身具有过错,故应减轻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丧葬费计算为六个月职工平均工资即12408元,依法考虑各自抚养人员数量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7350元,以上共计85463元,具体责任比例以杨俊显、灌河景区管理所各负担百分之四十即各负担34185元为宜,并互负连带责任。为此,受害人申诉部分理由成立,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一、维持一、二审刑事判决部分,改判原审被告人杨俊显、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淅川县灌河景区管理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各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文科五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各项损失人民币34185元;杨俊显、淅川县灌河景区管理所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河南南阳一农民扮成工程师,网上骗财骗色民警巧设计“钓”出色狼
新农民网河南南阳电(特约通讯员:曾庆朝崔晓峰)2月10日,通过“网恋”骗财骗色的任玉贵,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直到昨天上午,被骗女孩李梅(化名)仍不敢相信,自己的男友竟是名诈骗犯,她甚至准备拿钱将任某从看守所里赎回来。然而在警方提供的大量证据和其他受骗女孩的遭遇面前,李梅彻底绝望了。
网上掉入“爱情”陷阱
26岁的李梅是南阳市新野县人,去年11月中旬,她在网上聊天时,有一名男子加了她为好友。在随后的聊天中,该男子任某自称是北京某工程公司的工程师,年薪15万元以上。首次接触后,正直、有上进心且彬彬有礼的任某,给小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此后的半个月交往过程中,两人每天以短信、电话多次联系,不知不觉李梅对任某产生了依赖。殊不知,她却正一步步地掉入任某布下的陷阱中。
去年11月底,任某和李梅在南阳市区车站路一家宾馆里见面,当晚两人就住在了一起。次日,在一番甜言蜜语后,任某称自己于不久前家中遭遇车祸,父亲因此期卧床不起,目前手中经济比较拮据,以此向李梅索要钱财,李梅也痛快地答应了。直到任某落网的前两天,李梅分四次向任某的银行卡中汇入4.4万元。
女网友设计“钓”色狼
李梅没有想到的是,任某在与她交往的同时,还与该市西峡县的丁女士做着相同的事。去年12月初,任某通过网络与丁女士联系后,利用甜言蜜语与丁女士聊天,随后两人在网上建立了感情。一周后,丁女士来到南阳市区与任某发生关系后,任某用同样的方式骗走了她5000元。
去年12月24日,丁女士发现任某突然断绝了和自己的联系,打电话也始终无法接通,便意识到可能上了当。当天下午2时,丁女士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报案后,民警经过仔细分析后让其妹妹主动在网上与任某聊天,双方约在南阳市区车站路某宾馆见了面。随后,丁女士及时通报给了民警。
警方揭穿骗子真面目
接到丁女士电话后,光武派出所车站综合大队乔荣科、王涛等民警立即赶到该宾馆。在宾馆6楼一房间内,民警将任某当场抓获。在派出所,任某对自己以“网恋”方式,对李梅和丁女士实施骗财骗色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民警查明,仅为初中文化程度的任某,2009年在广东佛山打工时,就通过“网恋”的方式与一女子同居,随后因盗走同居女子价值1万多元的首饰,被当地法院判刑1年多。任某说,他其实在2007年就已经结婚了,本人也不是什么工程师,只是该市镇平县的一名农民。他平时无聊的时候就上网,找女网友聊天,以假身份骗取对方信任后,一步步布下圈套,骗财骗色。
目前,犯罪嫌疑人任某已被依法逮捕后,警方对此案做进一步的调查的同时,也提醒广大女性,在网上交友一定要擦亮眼,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陌生人时刻保持警惕,切莫上当受骗。
免费用餐被摔伤 脚跟走路减赔偿
新农民网河南南阳电(特约通讯员:曾庆朝李涛 孙伟)2月9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健康权纠纷案,法庭判决汽车销售商赔偿陪同朋友买车,在车行免费吃饭后滑倒受伤的原告黄健各项医疗损失6万余元,法庭同时判决其用脚跟走路应承担的三成责任应由原告黄健自负。
免费用餐被摔伤
2010年8月29日上午,南阳市民黄健陪朋友姜玉生在南阳万里达汽车公司选购车辆,当日中午在该车行免费用餐,吃完饭准备离开餐厅前往展厅时,因餐厅前的走廊地板上有雨水,黄怕鞋被浸湿,便用后脚跟走路时,滑倒在地受伤。车行工作人员赶忙拨打120,后当即被送往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7420元。2010年8月2日黄出院,出院医嘱:1.伤口及时清洁换药,2.外固定固定2-3周加强患肢功能锻炼,3.每月来院复查一次。
2011年8月15日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黄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黄健左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属伤残九级,同时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咨询意见:黄的二期手术医疗费费用约需人民币5600元。
车行拒绝负赔偿
事故发生后,黄健找车行索赔时,车行拒绝。
2011年6月29日,黄健在律师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南阳万里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他认为自己摔倒完全是由于车行餐厅未采取防滑措施,路面湿滑造成的,被告车行作为经营者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420元、护理费979元、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误工费7928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63721.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继续治疗费5600元计96898.0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庭立案后,被告南阳万里达汽车公司辨称:1、我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2、原告并无权在我公司处用餐,且我们用餐免费,原告在用餐途中怕湿水用后脚跟走路不小心而受伤应由自己负责。3、我公司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所以,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判责任三七开
今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南阳万里达汽车公司的专营店,是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负有(一)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得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二)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黄健陪朋友在该公司的专营店选购车辆并免费用餐后,因餐厅前走廊的地板上有雨水,黄滑倒受伤,汽车公司作为该商业性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因自己管理不到位而使黄健的人身受到侵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受害人黄健作为成年人,在通过有积水的路面时,怕鞋浸水,用后脚跟走路,致使自己摔倒,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对黄的损害,原、被告应当按3:7分担民事责任,赔偿黄健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黄虽然提交有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咨询意见书,因二次手术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且具体数额不确定,无法确定是否为必须发生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黄主张的二次手术费5600元,本案不予处理。综上,黄健因该事故受伤致残,其物质损害赔偿金为80279.0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南阳万里达汽车公司按70%承担民事责任,应赔偿物质损害赔偿金56195.33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遂当庭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万里达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健经济损失56195.33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